关于印发《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证 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来源:学工处 责编: 符志茵 发布时间:2026-05-26 浏览量:6

 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

(2026年修订)
 
第一章  总  则
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个人身份证明的有效证件,仅限学生本人使用,学生应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、涂改、毁坏或赠与他人。
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,根据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
第二章  学生证办理及使用
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,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者,由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取得学籍的人数到学生工作部(处)统一领取空白学生证,发给新生本人填写。新生填写学生证时,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,与学籍信息一致,否则不予办理。学生证经审核合格并加盖学生证件专用钢印及学校公章后方为有效。
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,将本人学生证交由所在班级,由班级统一报送至二级学院学工办办理注册手续;未按期办理注册的学生,按照《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遗失学生证,原则上可以申请补办一次。
第六条 学生补办学生证,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,由二级学院自行登记学生补办相关信息,如实注明遗失原因、本人学号、家庭住址、与学籍信息一致的乘车区间等内容,并收取学生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,由二级学院汇总填写《学生证(补办修改区间)登记表》后,统一到学生工作部(处)办理补办手续,学生证补办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七条 学生中途退学、被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,应将学生证上交学生工作部(处)盖章注销。
第八条 凡因家庭地址变更、修改乘车区间需换发学生证的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附家长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,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,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,前往学生工作部(处)办理。办理程序同第五条。
第九条 全校学生证补(换)证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和学期末最后一个月,其余时间不予办理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加急办理学生证,须进行书面申请。
第十条 学生在办理补领手续后又找到丢失学生证时,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(处)统一注销。一个学生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学生证。
第十一条 凡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涂改、转借、冒用他人学生证者,一经查实,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